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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婚姻法新规:这三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回彩礼,女方还不得拒绝

    信息发布者:冀卫强
    2018-04-09 22:31:09    来源:网络   转载

      彩礼,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,又称财礼、聘礼、聘财等,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。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,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、聘礼的习俗,这种聘金、聘礼俗称"彩礼"。

     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"六礼"婚姻制度,是"彩礼"习俗的来源。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。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,征是成功的意思,即送彩礼之后,婚约正式缔结,一般不得反悔。若有反悔时,若女方反悔,彩礼要退还男方的;若男方反悔,则彩礼一般不退。在买卖婚姻中,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,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。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,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。

      然而,在当今社会,彩礼是愈演愈烈,特别是在农村,而且人们还拿来攀比,你家要了10万,我家就要20万,好像这样才不失面子。对此,有人说了,这是卖女儿还是嫁女儿呢?的确在部分农村彩礼高的吓人,一般人都支付不起。关于彩礼,2018年,婚姻法有了新规定,这三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回彩礼,人们可以放心了。

    第一种情况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。

      有的农村青年为了讨好女方,尽早娶到媳妇,在登记前,就支付了彩礼钱,而且数目还不小,也有女方要求先支付彩礼钱再登记结婚,这种情况下,最后结婚了便罢,要是女方临时反悔了,这彩礼不是打水漂了,但是今年起,这种情况男方有权要回彩礼,女方不得拒绝。


    第二种情况:双方办了结婚手续,但确未共同生活的。

      这样说的共同生活是指稳定的,长期,夫妻间要履行各自的义务,行使各自的权利,除此外,还要共同劳动和消费,在事实上要是一家人,若没有做到这些,离婚时女方要归还男方给予的彩礼。



    第三种情况:婚前给付彩礼,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      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形,生活困难有相对和绝对的区别,绝对困难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,相对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后,导致生活上前后相差较悬殊。这里生活困难在司法上是按前一种规定的,归还金额的多少根据具体事件而定。

      彩礼只是一种习俗,并不是法律规定的,所以以上三种情况下,离婚时男方有权要回彩礼,若对方拒绝,可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有了这一项规定,以后那些骗婚骗彩礼的行为就行不通了,对于男方来说特别实用,你说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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